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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葉子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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