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苑裡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聯慶
債 務 人 陳正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6,02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百分之3.5024)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百分之3.5024)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