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229,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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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張禎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禎顯前於民國112年08月2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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