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范程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90,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程博於民國113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9日止累計678,335元正未給付,其中663,798元為本金;13,83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范程博於民國113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91,148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9日止累計190,461元正未給付,其中186,580元為本金;3,299元為利息;5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范程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7日止累計21,704元正未給付,其中19,513元為消費款;959元為循環利息;1,2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663798元 | 范程博 | 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
002 | 新臺幣186580元 | 范程博 | 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
003 | 新臺幣19513元 | 范程博 | 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