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5172,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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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劉添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133,21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㈡337,51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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