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
債權人柏拉圖康復之家
法定代理人鄭南鵬
債權人劉祖光
王裕麗
共同
送達代收人郭如玲
債務人李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一、債務人李文弘應分別給付債權人柏拉圖康復之家新臺幣(下同)50,000元、債權人劉祖光50,000元、債權人王裕麗50,000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李文弘應分別給付債權人柏拉圖康復之家新臺幣(下同)50,000元、債權人劉祖光50,000元、債權人王裕麗50,000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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