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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17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債務人吳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1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99542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3,1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995421、Y101773、0000000000。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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