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促,5998,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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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債  權  人  柯鴻毅 
債  務  人  柯鴻嶔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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