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執,11900,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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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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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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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羅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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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羅淑貞之住所設於新竹縣新豐鄉,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

依照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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