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執,1631,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禮鵬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

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張禮鵬已於110年11月4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