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詠友即潘俊賢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
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潘詠友即潘俊賢已於112年6月26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