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拍,27,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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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劉淑貞
相 對 人 潘永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111年8月1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330萬元、22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或關係之保證人,則就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信用卡契約等4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6年11月29日、136年11月29日、141年8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6年12月7日、111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08萬元、190萬元,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4,286,840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郵政存證信函用紙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3月20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信義 667 505.05 675/10000 2 苗栗縣 頭份市 信義 677 170.43 245/10000 3 苗栗縣 頭份市 信義 677-1 8.75 245/100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3 信義段667地號 頭份市○○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7樓 住家用、RC造 七層:47.34 合計:47.34 陽台:15.66 全部 共有部分:信義段134建號,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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