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司拍,5,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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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黃德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6年6月12日、106年10月26日、108年10月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60萬元、13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6年6月8日、136年10月25日、138年10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分別於106年6月14日、106年10月26日、108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50萬元、50萬元、110萬元,並均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6年6月14日起至116年6月14日止、自106年10月26日起至116年10月26日止、自108年10月5日起至118年10月5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1,223,589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月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隆興 722 108.06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0 隆興段722地號 頭份市○○里0鄰○○路0000巷00弄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 一層:53.78 二層:53.78 夾層:13.49 合計:121.05 陽台:3.2 平台:3.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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