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救,16,202404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暘茗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又按抗告不合法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所為113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繳納,與前揭法定程式不符。

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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