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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114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課後教育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伯宇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宏耀律師
陳彥彣律師
被 告 邱俊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協會會員及第三屆理事,依原告組織章程第9條、第30條第1 、2款規定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常年會費3,000元及理事職務捐20,000元予原告之義務。
詎被告在外發言稱其加入的是中華民國補習教育協會(下稱補教協會),足見被告形式上為原告協會會員及第三屆理事,實則未繳納前開費用,而經原告催告後,被告仍未予理會,爰依前開組織章程規定及調查表(如本院司促卷第25頁),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會費共計26,000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已各於110年7月2日、111年4月18日依債之本旨向有受領權之人即原告協會給付入會費及110、111年度常年會費共計9,000元、理事職務捐20,000元,且經原告受領,原告主張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為行集中審理,協同兩造協議並簡化爭點整理如下:㈠兩造同意下列不爭執事項為真實,法院得逕採為判決基礎:⒈被告為原告協會會員及第三屆理事。
⒉被告有於110年7月2日匯款9,000元至謝智芳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系爭帳戶),及有於111年4月18日匯款20,000元至系爭帳戶。
⒊原告協會理事長陳柏宇有於111年3月3日匯款6,000元及111 年4月8日匯款100,000 元至系爭帳戶。
㈡兩造所爭執事項:被告有無繳納原告協會費用26,000元?
四、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加入其協會之會員依原告組織章程規定有繳納會費之義務,其中入會費用為3,000元、常年會費為3,000元、理事職務捐為2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組織章程及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司促卷第15至25頁),亦未據被告所爭執,足認此節為真實。
㈡本件被告為原告協會會員及第三屆理事,且被告有於110年7 月2日匯款9,000元、於111年4月18日匯款20,000元至系爭帳戶,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⒈及⒉)。
查被告前開繳納之金額,核與原告協會前開所定應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及理事職務捐等金額相符,且該等款項所匯入之系爭帳戶戶名為中華民國課後教育協會謝智芳,而謝智芳亦係原告協會第一屆理事長,有原告協會公開網站揭示歷任理事長、理監事之網頁列印畫面、交易明細可佐(見本院卷第79、113頁),足見被告所繳納之前開費用,係依原告協會規定所繳納之入會費、常年會費及理事職務捐費用,可茲認定。
況且,被告並非補教協會之理事(見本院卷第110、111頁之補教協會公開網站歷任理事長、理監事之網頁列印畫面),亦無需繳納補教協會之理事職務捐費用,故尚無何混淆繳納會員、理事職務捐費用之情事,難僅憑原告所提被告在LINE群組中自認其加入補教協會等對話紀錄,而逕認被告前開匯款非繳納原告協會之費用。
㈢再者,原告協會現任理事長即法定代理人陳伯宇亦於111 年3 月3 日匯款6,000元及111年4月8日匯款100,000至系爭帳戶,該等匯款復核與原告協會二個年度之常年會費應繳納之金額,及依原告所提調查表(見本院司促卷第25頁)所定理事長應繳納職務捐10萬元之金額相同,復有原告協會於111年3月3日有開立繳納常年會費之收據為佐(見本院卷第85頁),足見原告協會現任理事長就相關協會費用之繳納亦係匯款至系爭帳戶以為給付,益徵被告前開匯款之款項即為給付原告協會所定之會員會費及理事職務捐費用。
從而,被告既已給付相關費用,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積欠協會之相關會員費、職務捐共計26,000元等情,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原告組織章程及調查表規定主張被告應給付26,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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