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133,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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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修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7,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

二、被告吳修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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