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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林玠民
被 告 温通昌
溫國昌
溫湧昌
溫仁昌
鄭浩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8,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溫通昌」,與戶籍謄本所示姓名「温通昌」不符,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東庄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936地號土地 130.16 12,500元 1/15 108,467元 2 49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巷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295,900元。
1/15 19,727元 合 計 128,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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