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黃育賢
訴訟代理人 葉雅玲律師
被 告 張悅治
黃文洲
黃宗傑
黃宗畦
黃富美
黃呂碧娥
黃維宏
黃維寬
黃淑女
涂美榮
黃毓琪
黃毓琳
黃毓瑩
戴绣霞
黃壹玫
黃如汾
黃如蔓
黃淑萍
黃美玉
黃瑞芳
張秀琴
黃麗玲
黃麗君
黃娥
黃月里
黃月珠
黃玉雲
黃吳月
黃炎輝
程配華
黃聖逸
黃秀鳳
黃秀娟
黃木泉
劉麗娉
白萬婷
黃偉祥
黃千嘉
黃永忠
黃秀玉
黃力盈
蕭黃淑鈴
黃堅河
黃堅良
王黃素真
黃詩淇
黃陳蘭
黃文義
黃文旺
黃瀞瑩
黃灼足
黃灼鈴
黃明華
黃明雪
黃智謙
黃雅庭
黃志成
黃美惠
陳文財
陳英杰
陳英泰
劉陳扶美
張伯全
張元勃
張瓊文
張時倫
陳美足
林福結
麥淑英
林靆均
林增欣
林算蘭
林均鴻
林峻德
林福生
黃好女
黃徐壽美
黃文相
黃文龍
黃雅玲
黃陳寶桂
黃宏明
黃宏祥
黃美珠
葉煙芬
黃嘉雄
黃嘉忠
黃嘉川
劉春霞
黃莙婷
黃淑玲
黃翎樺
何黃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
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而系爭地上權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是本件暫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
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5,638元;
另系爭土地地價如附表所示為940,158元,則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225,638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288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黃清秀 188.43 81,402元 339,174元 2 黃進寶 195.04 84,257元 351,072元 3 黃清欽 138.84 59,979元 249,912元 合計 225,638元 940,158元 備註: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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