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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梁秋勝
被 告 謝楊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231,751元,債權額低於供擔保物價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經核定為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二、被告謝楊玉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請求塗銷之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3561地號土地 1,840 1,900元 1360/3860 1,231,751元 合 計 1,231,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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