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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淑美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文燐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朱淑美之應繼分比例。
四、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3年3月8日止之利息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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