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邱暄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煜棠間排除侵害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更改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排水管線、不得排水至其所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若未陳報價額及相關資料,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
二、陳報系爭房屋之建號及門牌號碼。
三、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四、相對人邱煜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