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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王昱翔
相 對 人 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聲請人請求之本金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核定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63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過志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117,500元 117,500元 2 利息 117,500元 112年3月29日 113年3月14日 (278/365+74/366)年 5% 5,663元 合計 123,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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