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459,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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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楊森鴻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南勢坑段上南勢坑小段) 坐落於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 1 809-53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2 809-54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3 809-55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4 809-56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5 809-57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6 809-61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7 809-64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8 809-66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9 809-67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0 809-68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1 809-69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2 809-70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3 809-71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4 809-72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5 809-73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6 809-74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7 809-75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8 809-76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9 809-77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20 809-78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21 809-79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22 809-80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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