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佳增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0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被告周佳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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