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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陳鳳蘭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所有同段99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992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是原告應查報992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即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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