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475,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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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陳寶城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即附表編號1、2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銅鑼鄉盛隆段) 1 992地號土地 2 987地號土地 3 995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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