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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鍾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鄧文振
羅登仙
王晃星
王桂香
林宣賢
邱春霞
陳献章即高春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07,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義民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1071地號土地 125.58 86,250元 86/400 2,328,724 2 1073地號土地 239.06 69,922元 8/400 334,311 3 1074地號土地 134.25 100,056元 43/400 1,443,996 合 計 4,107,0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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