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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崔奕翔
法定代理人 莫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文平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崔文平、崔文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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