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508,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崔奕翔

法定代理人 莫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文平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崔文平、崔文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