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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高秀銀
吳承典
林容仙
廖幸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振雄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38,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386地號、40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編號 分 割 標 的 (苗栗縣苑裡鎮興隆段) 面 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 告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85地號土地 3,553.94 2,000 1/14 507,706 2 386地號土地 411.95 2,000 1/14 58,850 3 406地號土地 1,203.72 2,000 1/14 171,960 總計 73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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