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554,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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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鍾瑞文

備位原告 鍾為凱

鍾為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瑞煌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鍾瑞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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