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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益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廷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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