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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莊佳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04元(計算式:147,650元+附表所示利息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38,585元 113年2月19日 113年2月26日 (8/366) 15 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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