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余靜娟
訴訟代理人 胡陞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國隆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二、被告侯國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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