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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苗栗縣南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福
被 告 彭政忠
張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2,6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本金 139,987元 139,987元 2 利息 139,987元 112年9月9日 112年10月8日 (30/365) 1.79 206元 3 遲延利息 139,987元 112年10月9日 113年1月7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84/365+7/366) 3.5024 1,222元 4 違約金 139,987元 112年10月9日 113年1月7日 (84/365+7/366) 3.5024 1,222元 合計 142,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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