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宇程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夏宇程、夏羽希、夏嘉偉、朱文欣、高琳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3年4月10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