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除,26,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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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珵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瑄



代 理 人 王正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12年7月4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

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2年7月4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3月2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珵奕建設有限公司 順彬建材行 華南銀行苗栗分行 112年7月31日 840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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