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楊黃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3至14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3年3月28日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000000-0 普通股 1 28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