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有犯竊盜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四八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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