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88,拍,417,201110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拍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國88年11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應補正附表㈠如本裁定附表㈠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正本漏未將裁定原本之附表㈠附上,業據本院調閱上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檢閱無誤,故本件應屬上開法條中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

依照上開法條所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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