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89,重訴,141,200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億零捌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億叁仟陸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陸萬壹仟元,折合新臺幣壹億零捌萬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王萬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