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婚,14,200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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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李淑秀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結婚,結褵之初尚能和睦相處,詎自被告失業後,因不慎結交損友而染上吸食安非他命之惡習,自此被告全然不顧家庭生計,原告因無法忍受被告不負責任,遂於八十二年間離家,其間兩造均不曾聯絡,嗣於九十年二月初,經子女轉述得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現正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因兩造婚後均共同居住於新竹,並未住在苗栗戶籍地,致原告並未知悉被告涉犯前開刑事案件且經判刑確定,直至今年(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被告送監執行,原告始悉上情,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訴請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一件及戶籍登記簿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其因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刻正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因原告離家多年,兩造已多年未曾聯絡,故原告應係八十九年初經子女轉述始悉其在監執行之事。

丙、本院依職權向台灣高等法院查詢被告之刑案前料資料。

理 由

一、查原告主張兩造仍為夫妻,詎被告婚後不務正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現正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因兩造已分居多年,未曾聯絡,嗣於八十九年一月間,經子女轉述始悉被告涉犯前開刑事案件且經判刑確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登記簿謄本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閱被告之前科記錄表閱明屬實,復為被告所同陳,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按夫妻之一方因犯罪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確因違反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等情,已如前述,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據以請求判決離婚,於法即無不合,所訴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於法均無不合,所訴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高 敏 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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