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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伍佰零伍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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