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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三三○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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