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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台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庭燦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零二萬三千六百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萬零二百三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萬零一百九十四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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