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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羅錦華
送達代收人 蔡素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伍拾玖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玖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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