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游輝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陸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零貳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叁萬零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陳振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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