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
法定代理人 薛金鳳
送達代收人 呂豐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伍拾叁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陳振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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