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訴,82,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送達代收人 沈政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柒拾壹萬柒仟零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壹仟零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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