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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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