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住苗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並未提出訴狀譯文、被告詳細之外文地址及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 日上午10 時20 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